檢測設備溯源的要求
來源:節能檢測部(轉自實驗室ISO17025) 時間:2019-12-2
ISO/IEC 17025:2017的6.4.6規定:
在下列情況下,測量設備應進行校準:
—當測量準確度或測量不確定度影響報告結果的有效性;和(或)
—為建立報告結果的計量溯源性,要求對設備進行校準。
RB/T 214-2017中4.4.3規定:
檢驗檢測機構英規檢驗檢測結果、抽樣結果的準確性或有效性有影響或計量溯源性有要求的設備,包括用于測量環境條件等輔助測量設備有計劃地實施檢定或校準。
1、哪些設備需要校準?
不是所有的設備都需要進行校準。實驗室應根據設備的使用用途,判斷設備應用于不同的測量方法時對結果的影響程度,當校準帶來的貢獻對測量結果總的不確定度有顯著影響時應進行校準。
注:實驗室根據設備對結果不確定度的貢獻來確定是否對其進行校準時,應確定 顯著影響的定量判定規則,例如對結果不確定度貢獻值≥10%的設備應進行校準。
影響報告結果有效性、需要校準的設備類型可包括:
用于直接測量被測量的設備,例如使用天平測量質量;
用于修正測量值的設備,例如溫度測量;
用于從多個量計算獲得測量結果的設備等,如校準扭矩扳子檢定儀杠桿力臂長度和砝碼力值的設備。
2、設備初始校準周期的確定
確定設備初始校準周期時,實驗室可參考計量檢定規程/校準規范、所采用的方法和儀器制造商建議等信息。此外,實驗室可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預期使用的程度和頻次;環境條件的影響;測量所需的不確定度;最大允許誤差;設備調整(或變化);被測量的影響(如高溫對熱電偶的影響);相同或類似設備匯總或已發布的測量數據。l
3、設備校準周期的調整
ISO/IEC 17025中6.4.7規定:“實驗室應制定校準方案,并進行復審和必要的調整,以保持對校準狀態的信心。”實驗室制定校準方案后,應在后續使用中結合設備的使用情況和性能表現作出必要的調整。設備的校準周期以及后續校準周期的調整一般應由實驗室(或設備使用者)確定,并以文件化的形式規定。如果設備的校準證書中給出了校準周期的建議,實驗室可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采用。
4、設備后續校準周期調整需考慮的因素
設備后續校準周期的調整,一般應考慮以下因素:
實驗室需要或聲明的測量不確定度;設備超出最大允許誤差限值使用的風險;實驗室使用不滿足要求設備所采取糾正措施的代價;設備的類型;磨損和漂移的趨勢;制造商的建議;使用的程度和頻次;使用的環境條件(氣候條件、振動、電離輻射等);歷次校準結果的趨勢;維護和維修的歷史記錄;與其它參考標準或設備相互核查的頻率;期間核查的頻率、質量及結果;設備的運輸安排及風險;相關測量項目的質量控制情況及有效性;操作人員的培訓程度。l
5、設備的檢定
設備的檢定周期參考檢定規程的要求。不同于設備的校準,檢定為法定要求,附表給出關于設備檢定的范圍。被列入強制檢定范圍的設備且用于貿易結算、醫療衛生、安全防護、環境監測領域的必須實施強制檢定。
附件:
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
一級序號 | 二級序號 | 一級目錄 | 二級目錄 | 監管方式 | 范圍及 說明 |
1 | 1 | 體溫計 | 體溫計 | P+V(其中玻璃體溫計只做型式批準和首次強制檢定,失準報廢) | 用于醫療衛生 |
2 | 2 | 非自動衡器 | 非自動衡器(最大秤量不大于60kg,分度值不小于1mg) | P+V | 用于貿易結算 |
3 | 3 | 自動衡器 | 動態汽車衡 (車輛總重計量) | P+V | 用于安全防護、貿易結算 |
4 | 4 | 軌道衡 | 軌道衡 | P+V | 用于貿易結算 |
5 | 5 | 計量罐 | 鐵路計量罐(車) | V | 用于貿易結算 |
6 | 船舶液貨計量艙(供油船舶計量艙、船舶污油艙、污水艙、運輸船舶計量艙5000載重噸以下) | V | 用于貿易結算 | ||
7 | 立式金屬罐 | V | 用于貿易結算 | ||
6 | 8 | 稱重 傳感器 | 稱重傳感器 | P | |
7 | 9 | 稱重 顯示器 | 稱重顯示器 | P | |
8 | 10 | 加油機 | 燃油加油機 | P+V | 用于貿易結算 |
9 | 11 | 加氣機 | 液化石油氣加氣機 | P+V | 用于貿易結算 |
12 | 壓縮天然氣加氣機 | P+V | 用于貿易結算 | ||
13 | 液化天然氣加氣機 | P+V | 用于貿易結算 | ||
10 | 14 | 水表 | 水表DN15~DN50 | P+V | 用于貿易結算 |
11 | 15 | 燃氣表 | 燃氣表G1.6~G16 | P+V | 用于貿易結算 |
12 | 16 | 熱能表 | 熱能表DN15~DN50 | P+V | 用于貿易結算 |
13 | 17 | 流量計 | 流量計(口徑范圍DN300及以下) | P+V | 用于貿易結算 |
14 | 18 | 血壓計(表) | 無創自動測量 血壓計 | P+V | 用于醫療衛生 |
19 | 無創非自動測量 血壓計 | P+V | 用于醫療衛生 | ||
15 | 20 | 眼壓計 | 眼壓計 | P+V | 用于醫療衛生 |
16 | 21 | 壓力儀表 | 指示類壓力表、 顯示類壓力表 | P+V | 用于安全防護 |
22 | 壓力變送器、 壓力傳感器 | P+V | 用于安全防護 | ||
17 | 23 | 機動車 測速儀 | 機動車測速儀 | P+V | 用于安全防護 |
18 | 24 | 出租汽車 計價器 | 出租汽車計價器 | P+V | 用于貿易結算 |
19 | 25 | 電能表 | 電能表 | P+V | 用于貿易結算 |
20 | 26 | 聲級計 | 聲級計 | P+V | 用于環境監測 |
21 | 27 | 聽力計 | 純音聽力計 | P+V | 用于醫療衛生 |
28 | 阻抗聽力計 | P+V | 用于醫療衛生 | ||
22 | 29 | 焦度計 | 焦度計 | P+V | 用于醫療衛生 |
23 | 30 | 驗光儀器 | 驗光儀、 綜合驗光儀 | P+V | 用于醫療衛生 |
31 | 驗光鏡片箱 | P+V | 用于醫療衛生 | ||
32 | 角膜曲率計 | P+V | 用于醫療衛生 | ||
24 | 33 | 糖量計 | 糖量計 | P+V | 用于貿易結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