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筑鋼材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鋼檢質發( 2013)2號
對GB 1499.1-2008有關問題的回函
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
來函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貴單位在函中提到依據GB 1499.1-2008標準“對鋼筋重量偏差的測量檢驗結果超出標準規定的允許偏差范圍是否可以復驗”的問題。在標準中未明確重量偏差是否復驗,我中心在執行國家監督抽查中,依據質檢總局頒布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CCGF 305.2-2010《熱軋光圓鋼筋》,“不合格項目復檢時,可在原樣上進行的,應采用原樣復檢,不可以在原樣上進行的,應采用備用樣復檢”,對重量偏差僅在原樣上復檢,并不進行復驗。
此致,僅供參考。
國家建筑鋼材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2013.1.22